建標〔2010〕140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要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檢察事業發展需要,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保障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人民檢察院職能特點和開展專業技術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是指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專門用于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偵查監督、公訴和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和控告申訴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對獨立設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專業技術用房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運用各種專業技術手段和專門設施條件進行檢驗、鑒定等而需相對獨立設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條 ?本標準為全國檢察機關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統一建設控制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五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按照立足當前、兼顧發展、統籌規劃、科學建設、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做到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簡樸莊重。根據適用單位的級別,按照本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面積指標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與辦公用房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依據功能劃分相對獨立設置;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分開建設;同一城區內距離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檢察院之間,在確保滿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提倡資源共享。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能環保、消防安全、抗震及無障礙設計等規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應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建設資金納入當地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政府預算。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場地和建筑設備三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房屋建筑,包括辦案用房、專業技術用房及其附屬用房。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場地,包括道路、停車用地、綠化用地等。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筑設備,主要包括建筑給排水系統、采暖空調系統、建筑電氣系統、電梯、弱電系統及司法檢驗鑒定設備等。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控告申訴接待用房(來信來訪接待中心),包括來訪候談大廳、接待室、檢察長接待室、網絡接訪室、12309電話接訪室、調解室、刑事申訴案件審查室、申訴復查詢問室、聽證室、案件研討室、信訪資料室、警務工作室等。
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用房,分為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用房、辦案工作區和預防職務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線索管理室、指揮決策室、通訊聯絡中心、大要案討論室、專案工作室、控制室、備案資料保管室等。
(二)辦案工作區包括偵查指揮室、案件研討室、詢問室、訊問室、監控室、辨認室、心理測試室、當事人接待室、律師接待室、司法警察值勤室、司法警察備勤室、案卷資料復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錄音錄像控制室、視頻編輯室、視頻資料保管室、臨時診療室、辦案人員休息室等。
(三)預防職務犯罪用房,包括預防職務犯罪警示廳、行賄案件檔案查詢室等。
三、偵查監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審查室、案件保管分流室、主辦檢察官研討室、青少年維權工作室、遠程證據傳輸室、遠程視頻審訊室等。
四、公訴和審判監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審查室、證據交換室、主訴檢察官研討室、專案工作室、當事人接待室、庭審遠程指揮室、多媒體示證制作室、模擬法庭等。
五、刑罰執行監督用房,包括案件審查室、主辦檢察官研討室、信息聯網查詢室等。
六、其他業務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檢察委員會用房、新聞發布室、人民監督員用房、律師用房等五類。其中,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辦與監管室等;檢察委員會用房,包括會議室、候會室等;人民監督員用房,包括閱卷室、案件研討室、案卷資料保管室等;律師用房,包括律師閱室、律師接待室、復印室等。
七、信息通訊中心用房,包括檢察專網視頻會議室、信息網絡機房、機要保密機房、通信機房、機房輔助用房等。
八、訴訟案件檔案用房,包括檔案目錄庫、紙質檔案庫、實物檔案庫、電子檔案庫、閱檔室、文件復制室等。
九、保管用房,包括贓證物保管室、槍彈保管室、服裝保管室等。其中,槍彈保管室包括槍支保管室、彈藥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專業技術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檢驗鑒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資料室、物證保管室、專家鑒評室等。
二、檢驗鑒定用房,包括法醫檢驗鑒定用房、文件檢驗鑒定用房、痕跡檢驗鑒定用房、司法會計檢驗鑒定用房、電亍證據檢驗鑒定用房、聲像資料檢驗鑒定用房、理化檢驗鑒定用房、DNA檢驗鑒定用房、心理測試實驗用房等。
(一)法醫檢驗鑒定用房,分為法醫臨床用房、法醫病理用房、法醫物證檢驗用房三類。法醫臨床用房包括體檢室、運動功能檢測室、視力檢測室(內眼檢測)、耳科常規檢查室、超聲檢查室、X線檢查室。法醫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預處理室、病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標本室、尸體解剖室、消毒室等。法醫物證檢驗用房包括法醫物證檢驗室等。
(二)文件檢驗鑒定用房,包括筆跡檢驗室、印刷文件檢驗室、書寫材料檢驗室、復印靜電壓痕儀室等。
(三)痕跡檢驗鑒定用房,包括手印檢驗室、足跡檢驗室、工具痕跡檢驗室、槍彈痕跡檢驗室、化學顯現室、試劑保管室等。
(四)司法會計檢驗鑒定用房,包括司法會計檢驗室、會計資料保管室、會計賬目展示分析室、業務研究室等。
(五)電子證據檢驗鑒定用房,包括電子數據取證實驗室、手機(電話)檢驗室、其他電子設備檢驗室、電子證據無塵工作室等。
(六)聲像資料檢驗鑒定用房,包括物證照錄像提取室、特種檢驗照相室、圖像檢驗鑒定室、圖像編輯處理室、圖像擴印制作室、語音分析實驗室、小型錄像播放廳等。
(七)理化檢驗鑒定用房,包括劇毒樣品和毒品樣品保管室、試劑儲備室、標準品儲備室、化驗室、處理室、光譜室、色譜室等。
(八)DNA檢驗鑒定用房,包括生物樣本室、DNA初檢室、DNA提取室、DNA擴增室、潔凈室、DNA測序室、DNA分析室、試劑保管室等。
(九)心理測試實驗用房,包括測前談話室、測試室、監控室等。
第十七條 ?附屬用房包括設備機房、變配電室、鍋爐房、汽車庫、自行車庫、值班室用房、人防設施等。
第三章? 建設規模與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分為三級:
一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檢察院。
二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人民檢察院。
三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30~42㎡;
二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32~42㎡;
三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32~44㎡。
本條規定的人均建筑面積指標為控制指標,在保證業務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可視業務工作量及地方財力的可能適當降。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具體內容和使用面積指標按照本建設標準附錄確定。確需突破本建設標準規定指標的,應向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單獨報批,省級(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向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批。
第二十條 ?一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筑規模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編制定員人數5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
30㎡/人;
編制定員人數30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42㎡/人;
編制定員人數300~5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應采用插入法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人均)=30+(550一N)×0.048
其綜合建筑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綜合)=N×S(人均)
式中:N——編制定員人數;
S(人均)——人均建筑面積;
S(綜合)——總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二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筑規模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編制定員人數2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2㎡/人;
編制定員人數l5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42㎡/人;???
編制定員人數l50~2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應采用插入法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人均)=32+(250一N)×0.1
其綜合建筑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綜合)=N×S(人均)
式中:N——編制定員人數;
S(人均)——人均建筑面積;
S(綜合)——總建筑面積。
第二十二條? 三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筑規模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編制定員人數l3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2㎡/人;
編制定員人數8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4㎡/人;
編制定員人數80~13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積應采用插入法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人均)=32+(130-N)×0.24
其綜合建筑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單位:㎡/人):
S(綜合)=N×S(人均)
式中:N——編制定員人數;
S(人均)——人均建筑面積;
S(綜合)——總建筑面積。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附屬用房,應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結合辦公用房的附屬用房建設情況和業務工作需要進行配置。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與辦公用房共同建設的,其附屬用房應與辦公用房的附屬用房統一規劃、建設,建筑面積指標不得重復計算。確需獨立建設的,其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為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總建筑面積的5%~7%。
第四章??? 選址、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選址,應考慮其特殊性質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衛生環保、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與辦公用房統一規劃、統籌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來信來訪接待中心應分區設置,并有獨立的出入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獨立建設,宜采用低層或多層建筑。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來信來訪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員與車輛進出,門前留有一定的緩沖區。
二、按照接訪方便、互不干擾和安全保密的原則,合理布置各種用房。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應分區設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獨立建設。辦案工作區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辦案工作區”。
第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專業技術用房應分區設置。檢驗鑒定用房應與檢驗鑒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開,需要運用化學方法進行檢驗的,干、濕用房必須分離。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建設用地面積及其容積率、建筑密度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綠地率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和建設有關綠地的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裝修應遵循經濟適用、簡樸大方、節約資源的原則,不應選取高檔裝修材料進行豪華裝修,室內裝修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信息網絡通信機房,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參照《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執行。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武器警械庫、訴訟檔案庫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應安裝安全防護門、視頻監控報警裝置、通風換氣和房間隔音設施;詢問室、訊問室等內墻應采用軟性飾面。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用房的裝修應當符合國家實驗室認可或資質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有給水設施,并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環保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條? 嚴寒地區應配置采暖設施,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宜配置采暖和空調設施。采暖地區應優先采用區域集中供熱采暖系統。夏季需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采用分區或者集中空調系統。
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供電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供電可靠。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建筑宜設置電梯或者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信息通訊中心及檢驗鑒定用房應配備不間斷電源。詢問室、訊問室宜設置低壓電源。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弱電系統應滿足辦案和專業技術工作等業務需求。
第四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設施,做到合理規劃、設計和建造。進行改建、擴建的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按本標準測算的總建筑面積應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根據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派駐在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的檢察室用房在《看守所建設標準》和《監獄建設標準》中予以規定。
本建設標準用詞說明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